违规经商办企业,得不偿失返回

2016-12-02 15:11:44 来源:

 

 
一、案例简介
 
       胡某,某市农业局局长,中共党员。一年,胡某的大学同学李某来到胡某所在城市,打算在这里成立一家贸易公司。由于人生地不熟,李某找到胡某,请他出谋划策。在合计的过程中,胡某觉得这是一个赚钱良机,便决定和李某合伙。随后,胡某出资50万元,以其弟弟身份,与李某合伙注册一家公司。在之后两年多时间里,胡某一直参与公司经营,获利数十万元。
 
二、案例分析
 
       新修订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一段时间以来,党和国家都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2010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原来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都有类似规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原来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通过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本条规定。本案中,胡某身为市农业局局长,属于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假借亲属名义与他人一起开办公司,并长期参与公司经营活动,本质上就是本人参与了经商办企业,属于明显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胡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应追究纪律责任,该市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给予胡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微课堂短评
 
       现实中,个别党员干部一手拿着公家的薪酬,一手私自经商办企业,这种身在曹营心在汉的行为,显然是党纪所不允许的。
      身份即是责任。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责任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做“既当官,又经商”的“赔本”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