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客”用公款接待报销 小便宜大教训返回

2016-12-02 14:53:09 来源:


 
一、案例简介
 
       A市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某,有一大学同学李某在该省某高校任招生处处长。2015年2月春节期间,李某回乡探亲,路过该市,就与王某联系。王某刚好孩子即将高考,也想请李某帮忙,就派一辆小汽车把李某接到该市,安排李某宿在该市某酒店,并在当晚带领局办公室主任吴某、分管下属单位负责人胡某等人宴请李某,花费3100元。之后,王某让吴某拿接待李某的住宿餐饮等费用共计3500元到下属单位找胡某以公务接待名义在该单位经费中报销。
 
二、案例分析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指出,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013年12月1日颁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六条指出,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大学同学,本应是私人之间的接待,花费也应当由本人支付。本案中,王某却把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以公务接待的名义公款报销,其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构成非法占有错误。经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该局办公室主任吴某、下属单位负责人胡某诫勉谈话处理。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应按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三、微课堂短评
 
       所谓公款,姓公不姓私,不能作为他用,但在一些党员干部看来,只要不装进个人“腰包”、吃点、喝点、玩点,没有关系。把公款当成一个筐,什么费用都往里装,花公家的钱,办私人的事,究其实质还是公权力的滥用,以权谋私。在日常朋友交往相聚请客时,在逢年过节亲朋好友相聚一堂时,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就喜欢用自己的公权力体现自己的“特殊待遇”,公家的不占白不占,殊不知占的是小便宜,违犯的却是党纪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