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 行 规 定返回

2013-01-01 14:15:00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和借机敛财行为,以良好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含同职级的中层干部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开业庆典、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率先垂范,带头移风易俗,积极倡导新风正气,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和奢侈浪费歪风,原则上不参加亲属之外的婚丧喜庆活动。
  第四条严格控制婚丧喜庆操办规模。婚宴宴请亲朋人数一般应控制在200人以内;不准借其他近亲属名义或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3-
  第五条严格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活动。
  第六条严格执行拒收礼金礼物规定。不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人员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因故无法拒收的,必须在事后10日内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严格杜绝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不准使用公务车辆或者安排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参与婚丧喜庆活动;不准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严格执行婚丧喜庆报告和公示制度。
  (一)实行婚丧喜庆报告制度。操办婚庆等喜庆事宜应在10日前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所在单位按季度汇总报送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丧葬事宜可按规定先行办理,并在事后10日内报告。
  (二)定期公示操办婚丧喜庆情况。每季度在单位政务公开栏或局域网上公示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情况(见附件),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改进机关作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4-
  务来抓。本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年度述职述廉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用公款支付婚丧喜庆费用或违规收受、索取财物的,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温州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2.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情况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