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肃公务用车有关纪律的通知返回

2012-08-28 00:00:00 来源:

  市直属各单位、国有企业:
  为了全面落实《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2〕53号)、《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温委办发〔2011〕133号),巩固市级机关、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落实好用车补贴发放、远程公务租车、保留车辆管理等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续监督工作,杜绝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以及其他违反车改政策的行为,维护车改后的工作秩序,现就有关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车辆配置规定。除省管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按规定更新和购置外,一律不得借用其他名目购买车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借用、调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服务对象的交通工具。
  二、严格执行驾驶员管理规定。不得新增驾驶员编制,不得再与编外聘用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提供专职驾驶员。
  三、严格执行“近程货币化”政策。严禁擅自扩大公务用车补贴发放范围和提高公务用车补贴发放标准,严禁在车贴使用区域内违规公费租用车辆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执法执勤人员车贴标准。
  四、严格执行“远程市场化”政策。严禁以县(处)级领导干部名义租用车辆给其他人员使用,严禁以远程公务用车名义租车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近程非应急公务。
  五、严格执行应急公务租车规定。除重要公务接待、全市性集体活动、突发事件处置、抢险救灾等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用车辆外,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违规租车,或长期租用车辆。
  六、严格公务用车专项经费管理。经费单独明细核算,定期公示报告,严禁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与用车相关的费用,严禁另立名目在其他经费中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转嫁报销费用。
  七、严格执法执勤车辆管理。车辆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并喷涂明显标识,费用单车核算、定期公示。不准借占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准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不准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用于上下班或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不准在非执法执勤时间将车辆停放于个人住所等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的场所;不准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准故意损坏GPS定位装置逃避监管;不准公车私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八、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到任何单位报销交通费、车辆维修费或谋取与用车相关的利益,不得在兼职单位重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九、严格执行日常工作纪律。不得以没有公务车或公务车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对因此而延误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或严重影响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的,要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十、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使体制内监督与网络媒体等社会监督形成良性互动,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12388。
  所有公务车辆(包括执法执勤用车)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在市纪委和市财政局设置监控终端,以便实时监督检查。实行保留公务车辆非工作时间外出报告制度,出车单位必须在事前或事后2日内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书面报告外出事由(传真:88969172,电子邮箱:wzjwdflzs@126.com)。执行车改政策情况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挂钩。
  (二)严格责任追究。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责令改正、清退相关费用外,对当事人(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违规1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个人3个月公务用车补贴;违规2次,给予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扣发个人半年公务用车补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违规3次,扣发个人全年公务用车补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处罚)。单位违规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对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对暂未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公车控购、更新等审批规定,车辆应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并喷涂明显标识,车辆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本通知要求。
  附:《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报告表》
  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