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腐败”频发 党组书记、纪检组长双双被问责返回

2018-08-27 15:15:00 来源:网络

  
 
 


 
一、典型案例
 
       陈某某,H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某某,该局纪检组长。
      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该局在无公函、且违反同城不能吃请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公款报销餐费100多笔共计20多万元,用于招待同城其他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或用于单位之间的相互吃请等;违规购买烟酒茶60笔共计10万,用于日常接待。上述费用由该局办公室主任曾某某和财务处处长刘某某审核,该局副局长吴某某签字后予以报销支出。对于以上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该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某某及纪检组长胡某某均知情,但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直至上级开展作风问题巡查时被发现。2016年7月,该局副局长吴某某、办公室主任曾某某、财政处处长刘某某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案例剖析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8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该局在十八大及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之后,仍然持续发生违规使用公款报销餐费、购买烟酒茶等问题,且数额巨大,陈某某作为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不予以及时制止和纠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8条的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胡某某身为该局纪检组长,对该局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不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8条的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9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114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125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之后,则可根据上述三条规定作出处理。
        此外,中共中央于2016年7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6条也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三、廉政启示
 
         将近两年时间,违规报销费用100多笔共计20多万,数额巨大,几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完全是咎由自取。但是细想,在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下,性质如此恶劣的顶风违纪竟然持续发生,几乎毫无避讳,这样的单位何谈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这就是典型的失职、失责。
         当前,党内已逐渐形成“把‘两个责任牢牢扛在肩上’、‘真抓真管真担当’”的良好氛围。然而,少数地方和部门却呈现“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怪象。“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不担当、不履责就要问你的责!“失责必问、追责必严”。对于典型的失职失责情形,不管涉及到哪一级组织、哪一级领导干部,都要严肃问责,做到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达到“问责一例、警醒一片”的效果,不断把从严治党推向新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