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王某某,中共党员,A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王某某原办公室面积为90余平方米,含有接待室、休息室和洗漱间。2013年9月,A市开展超标办公用房的专项清理,王某某搬到隔壁一间符合标准的办公室,但同时设置一道暗门通向原办公室。原办公室虽然挂有“阅览室”牌子,但没有真正作为“阅览室”向职工开放,只是摆放了少量书籍资料,实际使用人仍为王某某。2016年1月,A市纪委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一)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党员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的管理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配备和使用。2013年7月,为解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使用中讲排场、比阔气,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按照职务层次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其中市级直属机关处级干部的办公室面积标准为24平方米。本案中,王某某办公室使用面积90余平方米,面积严重超标,违反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的管理规定。
(二)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错误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有关廉洁纪律行为规范。这些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权力运行进行约束,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二是对职务消费、履职待遇进行规范,防止互相攀比、奢侈浪费;三是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加以限制,防止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其中职务消费、履职待遇是指为党员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业务招待及其他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王某某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远远超过规定标准,其中还包含有接待室、休息室和洗漱间等设施,违反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也与共产党员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相悖,其行为应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定性。
综上所述,王某某违规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错误,且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02条第一项之规定,经A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腾退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
三、微课堂短评
办公用房,顾名思义,办公之用。一张办公桌,几把椅子,几个文件柜,何需90平米?面对严的要求,王某某被迫搬进标准办公室,却仍不“死心”,“曲径通幽”,与检查组玩“猫捉老鼠”的游戏。王某某敢如此“糊弄”上级检查,说明他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享乐主义的根子还很深。